让学术圈“不能假、不敢假、不想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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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多起科研诚信事件引起了公众的广泛关注。学术不端问题虽然是老生常谈,却屡屡令人感到意外,其根源究竟何在?

多位接受采访的科技管理专家和科研诚信问题研究者指出,我国在科技监督的顶层设计方面并不缺乏,但执行层面往往存在困难。对于数据、图表造假等恶意的学术不端行为,受访者们强调需要构建一个让学术界“不能假、不敢假、不想假”的生态。

技术赋能,增强对规则的尊重

2018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加强科研诚信建设的若干意见》,明确了科研诚信管理的机制和责任主体,规定各类从事科研活动的机构是科研诚信建设的“第一责任主体”。文件要求科研机构和高等院校通过单位章程或学术委员会章程,明确学术委员会在科研诚信工作中的任务和权限,并提供必要的经费、机构和人员支持。

该文件还要求学术委员会组织或委托基层学术组织、第三方机构,对本单位科研人员的重要学术论文等科研成果进行周期性(3-5年)的全覆盖核查。同时,项目(课题)负责人和研究生导师等被要求对重要论文等科研成果的署名、研究数据真实性、实验可重复性等进行诚信审核和学术把关。

中国科学院文献情报中心研究员、科研诚信研究中心副主任袁军鹏,以及某高校科技创新管理与科技政策专家李力(化名)认为,中国的科技监督理念与国际接轨。中国科学技术信息研究所评价中心科研诚信研究组负责人郑雯雯也表示,国家政策为科研诚信建设提供了较为完善的制度支持。

2022年,科技部等22个部门联合发布了《科研失信行为调查处理规则》,界定了八大类科研失信行为,并对职责分工、调查惩处等内容进行了规定。

2026年2月,科技部出台了《科学技术活动违规行为调查处理规定》,对科技活动实施单位、科技人员、评审专家、第三方机构等各类主体的违规行为及其处理措施进行了详细规定。

尽管如此,长期关注科技创新管理与政策的东南大学经济管理学院教授仲伟俊及其他受访者均表示,许多人对规则仍缺乏应有的“敬畏”。

科技活动的流程涵盖科研立项、研究开展、成果形成、论文投稿与发表、项目结题等多个关键环节,如何确保科研诚信规则真正落地,仍然面临挑战。

例如,项目负责人如何有效审核实验数据的真实性?学术委员会如何对其单位的科研成果负责?期刊编辑和审稿人能否坚守科研诚信的防线?在学术监督体系中,“民间打假”应扮演怎样的角色?

一些受访者提到,项目负责人和学术委员会在核查已发表论文数据的细节方面存在困难。

关于期刊编辑和审稿人的作用,袁军鹏解释说,他们的审查重点在于“逻辑自洽、方法合规、结果合理、具有一定的创新性”,而非对原始数据进行“司法鉴定”,通常“审稿人默认作者数据真实”。他补充说,同行评议的审稿工作通常是“无偿的业余劳动”,尤其是在全球论文投稿量激增的背景下,审稿人往往没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逐条核验原始数据。

袁军鹏认为,“民间打假”是学术监督体系的有益补充和预警机制,能在一定程度上促进学术生态的净化。但他同时也指出,这种方式的风险也值得关注,例如需要审慎评估其严谨性和专业性,谨防其演变为情绪化的“网络审判”。

郑雯雯建议,针对学术监督的难题,一方面需要进一步完善和落实制度要求,另一方面要重视技术赋能,例如研发和推广论文诚信筛查工具,为监督提供有力支持。

袁军鹏提出,学术出版行业应加强编辑部在技术核查方面的能力建设,利用人工智能审查数据一致性、图片重复、文本剽窃等问题,努力实现科研人员“不能假”的目标。

联合严惩,明确惩罚的预期

李力、仲伟俊和袁军鹏认为,让科研人员“不敢假”和“不想假”同样紧迫。他们指出,对学术不端行为处罚结果的“预期”不足,是导致部分人铤而走险的重要原因。

袁军鹏分析,《科研失信行为调查处理规则》明确了处罚尺度的“底线”。李力和仲伟俊则认为,对于造成重大不良影响的科研失信行为,应在“底线”基础上进行严厉处罚。仲伟俊特别强调,对于与人民生命健康密切相关的科研失信行为,更有必要加强惩戒。

今年年初,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办公厅发布的《加强医学科研诚信专项治理的工作方案》指出,要加大对科研失信行为的惩处力度,力争通过三年努力,遏制论文造假等突出科研失信问题,并初步建立“不敢失信”的长效机制。该方案明确,对于存在从“论文工厂”购买论文、伪造论文数据、虚构评审人电子邮箱等行为的,将禁止其在10年内承担财政性资金支持的科技活动;对于在本文件发布后出现上述行为的,将从严从重处理,终身禁止其承担财政性资金支持的科技活动。

记者注意到,《关于进一步加强科研诚信建设的若干意见》提出要积极开展对严重违背科研诚信要求行为的刑事规制理论研究,推动立法、司法部门适时出台相应的刑事制裁措施。据袁军鹏了解,在其他国家已有科研人员因学术不端行为被判刑的案例。

郑雯雯认为,有必要在全国范围内进一步加强制度建设和宣传教育,使社会各界对各类学术不端行为的处罚尺度形成统一的预期。

此外,李力强调要深入实施“联合惩戒”措施。他认为,对学术不端行为要“零容忍”,需要斩断与科研失信者相关的利益链条,切断与其学术地位挂钩的“隐性福利”。

记者注意到,2018年,国家发展改革委等41个部门联合签署的《关于对科研领域相关失信责任主体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以下简称《备忘录》)列出了43条联合惩戒措施,涵盖限制院士提名、被提名;公务员招录;登记为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股权激励;银行信贷、融资等多个方面。

《加强医学科研诚信专项治理的工作方案》提出要落实《备忘录》要求,对存在科研失信行为的主体进行联合惩戒,包括取消利用科研失信行为获得的职务、职称,减少或暂停招收研究生直至取消研究生导师资格;取消利用科研失信行为获得的高层次专家称号,取消学会、协会、研究会等学术团体以及学术、学位委员会等学术工作机构的委员或成员资格等,从而形成“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局面。

激励“过犹不及”,深化对评价的“反思”

多位受访者认为,科技监督存在一些固有的局限性。仲伟俊坦言,对于恶意的学术不端行为,如数据造假,如果“造假水平很高”,可能难以在短期内被发现。袁军鹏和李力还提出,任何一个环节的监督都不可能,也不应该对所有科研人员都采取“有罪推定”,否则既是对广大恪守诚信原则的科研人员的不尊重,也是对监督资源的非必要消耗。

因此,受访者们表示,解决学术不端问题还需要在科研共同体中树立深刻的诚信自觉,从根本上让科技工作者“不想假”。而营造风清气正的学术生态,与评价体系的“指挥棒”息息相关。

仲伟俊和李力认为,由于论文等科研成果与头衔、待遇、资源、权力等紧密挂钩,学术不端行为可能带来的巨大利益往往成为诱导科技工作者误入歧途的“诱饵”。

记者注意到,《关于进一步加强科研诚信建设的若干意见》提出,要推进项目评审、人才评价、机构评估改革,建立以科技创新质量、贡献、绩效为导向的分类评价制度,将科研诚信状况作为各类评价的重要指标,提倡严谨治学,反对急功近利。文件强调坚持分类评价,推行代表作评价制度,不将论文、专利、荣誉性头衔、承担项目、获奖等情况作为限制性条件。同时要求尊重科学研究规律,建立重大科学研究长周期考核机制,并开展临床医学研究人员评价改革试点,建立一套科学、规范、协调、全面的考核评价体系。

仲伟俊直言,要避免急功近利,还需要“养得住‘闲人’”。

仲伟俊呼吁,在科研人员的管理上应适度“宽松”,对科研人员的激励应限于“体面”,让做科研真正成为爱科学者的“生活方式”,而不是投机者的“谋利手段”。

(应受访者要求,李力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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